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章 种子生产经营第二十八条有效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