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章 种子生产经营第二十六条有效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销售前备案,并建立种子销售台账。备案时,应当提交种子销售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种子购销凭证或者委托代销合同复印件,以及种子销售者名称、住所、经营方式、负责人、联系方式、销售地点、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等材料。种子销售台账应当如实记录销售种子的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种子来源和种子去向。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