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章 种子生产经营第二十五条有效农民个人自繁自用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在不超过其家庭联产承包土地的年度用种量范围内可以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出售、串换的种子应当质量合格、品种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