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三章 品种审定与登记第二十一条有效引种到本省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经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不宜推广种植的,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销售:(一)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二)种性严重退化;(三)失去生产利用价值;(四)引种品种与标准样品不符;(五)以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备案;(六)被原品种审定机构撤销审定;(七)其他依法不宜推广种植的情形。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