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列入国家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未列入国家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符合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要求的,品种选育者可以自愿向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品种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