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三章 品种审定与登记第二十二条有效列入国家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未列入国家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符合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要求的,品种选育者可以自愿向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品种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