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引种到本省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经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不宜推广种植的,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销售:
(一)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
(二)种性严重退化;
(三)失去生产利用价值;
(四)引种品种与标准样品不符;
(五)以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备案;
(六)被原品种审定机构撤销审定;
(七)其他依法不宜推广种植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