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第十三条有效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的种质资源属公共资源,依法开放利用。因科研、育种需要使用本省可供利用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目录中的种质资源的,可以向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提出申请,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并将种质资源提供和利用情况向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