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第十二条有效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私自采集或者采伐种质资源;(二)狩猎、放牧、开垦、烧荒、采矿;(三)倾倒废弃物、排放污水和有毒有害物质;(四)擅自引进外来物种;(五)其他危害农作物种质资源的行为。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