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私自采集或者采伐种质资源;

(二)狩猎、放牧、开垦、烧荒、采矿;

(三)倾倒废弃物、排放污水和有毒有害物质;

(四)擅自引进外来物种;

(五)其他危害农作物种质资源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