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八章 选举程序第四十四条有效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选民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其信任的人代写。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3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