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选民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其信任的人代写。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