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持。民主评议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为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