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章 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第三十二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持。民主评议结果应当当场公布。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为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