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章 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第三十三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以及分配方案、村务公开情况等。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