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以及分配方案、村务公开情况等。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