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村务监督委员会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行使职权进行监督;
(三)对村民委员会在村务公开方面的事项、内容、时间、程序、形式进行监督;
(四)对村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以及村务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审核村财务账目;
(六)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村务公开、民主理财等情况;
(七)收集、听取村民对村务公开和民主理财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反映;
(八)主持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