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村务监督委员会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行使职权进行监督;

(三)对村民委员会在村务公开方面的事项、内容、时间、程序、形式进行监督;

(四)对村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以及村务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审核村财务账目;

(六)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村务公开、民主理财等情况;

(七)收集、听取村民对村务公开和民主理财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反映;

(八)主持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