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十九条有效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