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村民小组设组长一人,也可以设副组长一至二人,协助组长工作。组长、副组长由村民委员会召集该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

补选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由村民委员会召集该村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