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本省应当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等周边省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交流与协作,建立健全省内跨行政区域工作联动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协同联动。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