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通过训诫书、督促监护令、家庭教育指导令等形式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职责。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