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学校一经发现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不得瞒报、谎报。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