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法学会等人民团体、有关社会组织应当结合实际,组织、举办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教育活动。支持、指导和帮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教育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履行公益法治宣传义务,宣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法规,播出或者刊登有关公益广告、宣传片,引导未成年人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诱惑和侵害。

禁止制作、复制、出版、发布、传播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引诱自杀、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