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将防治学生欺凌工作纳入学校年度考核,加强督导检查。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成立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健全工作制度,建立完善学生欺凌发现、认定和处置的工作流程,健全早期预警、事中处理以及事后干预机制。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和校园智慧安防建设,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欺凌行为发生的各种隐患。

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学校共同做好学生欺凌防控工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权向学校或者公安机关、教育行政等部门举报学生欺凌行为,并有权劝阻和制止。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