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按照规定设立心理辅导室,开设心理健康课程,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与辅导。

学校可以根据实际与专业心理健康机构合作,为未成年学生提供心理健康筛查、咨询辅导与早期干预服务,预防和处理学生心理、行为异常问题。发现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立即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送相关专业机构诊治。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育、生命教育和性教育。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