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