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利用宗教干预、妨碍义务教育的,招收应当接受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入寺为僧尼的;
(四)干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破坏教育教学环境的;
(五)侵占、破坏学校校舍、场地、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及其他财产的;
(六)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