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
(二)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三)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四)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五)从事各种有偿补习活动或者动员、组织学生接受有偿补习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