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义务教育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五)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学生辍学和动员辍学学生复学的;
(六)擅自将公办学校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转让、出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七)擅自接收非政府组织提供的捐赠的;
(八)未按照课程设置规定开齐课程、开足课时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