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