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