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督导第四十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教育督导评估制度,坚持督学与督政并重,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以及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督导,并将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