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学校建设标准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县(市)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牧区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