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科书选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校、教师、家长、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杂志。

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