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督导第三十六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足额征收并全部用于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