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欺凌防控和预防性侵害、性骚扰工作制度。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警机制,开展防灾、避灾、自救互救知识教育和培训,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学生避险演练。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园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加强食品采购、运输、储存、加工等环节的管控,确保师生身体健康。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