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学校不得向学生家长违规收取费用,不得将捐资助学与学生入学挂钩。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