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未经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学校不得将校舍、场地和教学设施设备出让、出租或者改变用途,不得擅自接收非政府组织提供的捐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不得干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破坏教育教学环境。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