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章 居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八条有效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其成员职数根据社区规模和工作需要,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居民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居民委员会成员。居民委员会主任可以由社区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担任。居民委员会成员和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交叉任职。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