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环境和物业管理、老年人和妇女儿童工作等委员会。居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下属委员会成员可以由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也可以由居民委员会提名的其他居民,经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