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章 居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九条有效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环境和物业管理、老年人和妇女儿童工作等委员会。居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下属委员会成员可以由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也可以由居民委员会提名的其他居民,经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