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六章 居民委员会工作的保障第三十九条有效居民委员会开展本社区公益活动或者社区服务项目,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经费支持,也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或者受益的驻社区单位筹集资金,还可以依法与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募集资金。收支账目应当及时公布,接受居民监督。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