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日常运转经费、成员报酬及其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拨付。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