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三十六条有效居民委员会主任依法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届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自离任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并公布,届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居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完成并公布。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