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三十五条有效居民委员会成员接受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由居务监督委员会主持,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且评议间隔时间不少于六个月,民主评议结果应当及时向居民公布。居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