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社区应当建立居务监督委员会,对居民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其成员由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在居民或者社区工作者中推选产生。居务监督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居务监督委员会的任期与居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

居务监督委员会向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其成员可以列席居民委员会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参与各项协商活动。

居务监督委员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有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监察机关反映。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