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章 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第二十二条有效罢免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法向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并书面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符合条件的罢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其选举产生的方式组织进行投票表决;逾期未组织投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进行投票表决。罢免未获通过,一年内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对该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不再启动罢免程序。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