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章 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十八条有效选举期间外出的选民,可以书面委托本社区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候选人和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得接受委托投票。委托投票或者接受委托投票的,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到居民选举委员会办理。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三日前公布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名单。采取居民代表选举方式的,不实行委托投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