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居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七至十一人单数组成,其成员由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依法推选产生。居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成员推选产生。居民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或者其近亲属被提名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居民选举委员会。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选举工作会议的,视为自动退出。

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居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