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社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居民代表选举产生。

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居民委员会的具体选举日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要求确定。在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换届选举期间内,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选举的社区,应当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延期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