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加强与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气象灾害防御领域的交流协作,建立健全跨区域气象灾害联防联控机制,促进信息共享、资源合作、重大应急决策和措施联动。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涉及省内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