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人工影响天气、雷电灾害防御等气象灾害防御的组织管理工作。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相应机构或者人员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