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开展气象灾害发生机理和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防御、风险管理等领域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推动新型设备布局和应用,加强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技术应用,推动智慧气象服务体系建设,提升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