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章 应急处置第四十六条有效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气象、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进行调查评估,排除气象灾害隐患,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